DSpace community: 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
http://ntour.ntou.edu.tw:8080/handle/987654321/54124
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於2015年2月成立,下設海洋法律研究所、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(學系)及海洋政策碩士學位學程(研究所碩士班)等一系二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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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洗錢防制法制之研究:國際合作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觀點
http://ntour.ntou.edu.tw:8080/handle/987654321/54135
title: 我國洗錢防制法制之研究:國際合作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觀點 abstract: 本論文研究在 2011 年美國發生恐怖攻擊後,國際上發現欲抑制恐怖活動的 實行的關鍵點之一在於斬斷恐怖組織的資金挹注,沒有資金的贊助將能大大限制 實施恐怖活動的能力,故唯有將金流透明化,使金流得以追溯其來源,藉此阻斷 金流流向恐怖組織,因此,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為國際上的重要議題。 台灣雖非恐怖組織的攻擊主要目標,但外籍人士出入頻繁,仍有可能成為洗 錢的轉運站,因此仍需謹慎防範。2017 年澳洲智庫經濟與和平研究所(Institute for Economics and Peace)發佈的全球恐怖主義指數中台灣排名第 106 名,風險指 數低,加上長期以來政府對洗錢的不重視及民眾對洗錢認知不足,致台灣在執行 國際的洗錢防制上逐漸落後。 在金融活動國際化的趨勢下,台灣唯有跟上國際上防制洗錢金融工作小組 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, FATF)所制訂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標準,方能 在國際上的金流環境中站穩腳步。因此,台灣尋求與外國合作,目前為亞太洗錢 防制組織(Asia/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,APG)及艾格蒙組織(Egmont Group)此二國際組織的會員國。透過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(APG),迫使台灣 需接受 APG 內部的相互評鑑機制,透過會員國的互評,以檢視台灣目前的洗錢 防制及打擊資恐的執行現況。並建立台灣獨有的風險評估程序(Risk-Based Approach, RBA),期待能夠透過風險評估程序及早預防。 台灣自 2001 年至 2018 年共經歷三輪相互評鑑,本文透過廣泛蒐集期刊、著 作及國家層級的評估報告等,歸納台灣目前的現況及缺失,即便台灣制定洗錢防 制法及資恐防制法,抑或在兆豐裁罰案之後,檢視台灣在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的標準是否有所進步或鬆懈。藉由資料間比較分析共三輪相互評鑑的缺失及評 估的效能是否有所不同,及評鑑後台灣對於缺失的結果是否有改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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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偵訊法制之研究
http://ntour.ntou.edu.tw:8080/handle/987654321/52229
title: 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偵訊法制之研究 abstract: 刑事訴訟之目的,乃在藉由法定程序以發現實體之真實,我國司法院大法官178號尚解釋:「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,以發現實體真實,俾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」。亦即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僅止於實體真實之發現,尚須以合乎法定程序之訴訟規則,期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,即應保障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及辯護權利等,以避免其受到政府高權之侵害或犧牲,此乃平等原則之實踐,並導出「無罪推定、不自證己罪、罪疑唯輕」等保障基本人權之三大原則。因此,我國於基本人權之實踐,以強調人性尊嚴之理念,並綜上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內涵,兼以刑事訴訟其目的在實體真實發現,及確保法治國原則等原因,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規範與實踐,約略可區分為:「無罪推定」、「罪疑唯輕」、「公平、公開之審判權」、「不受任意逮捕、拘禁之權利」、「訴訟不受無故拖延之權利」、「辯護權」、「詰問及對質之權利」、「不自證己罪及不受不正方法取供之權利」、「提起上訴之權利」、「一事不再理原則」、「訴訟平等權」,及「請求賠償之權利」等人權保障規範。其中「不自證己罪及不受不正方法取供之權利」為本論文探討之內容。 關於刑事訴訟之保障基本人權之三大原則:「無罪推定、不自證己罪、罪疑唯輕」等,均成為我國刑事訴訟之最高指導方針,其中「不自證己罪」之權利保障,乃基於法治國個人自由保障原則下,認被告非訴訟之客體而係主體身分,自有權決定是否行使訴訟防禦權,而不自陷不利於己之基本原則,所為禁止強迫被告為不利於己之陳述,是被告保持沉默、拒絕陳述、或其他消極否認犯罪之行為態樣,均係行使緘默權之內涵。而「不自證己罪」尚導出「自白任意性」之原則,其所保障係絕對禁止不正訊問,以實踐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原則,此乃基於平等原則所衍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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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取締酒駕之人權思考
http://ntour.ntou.edu.tw:8080/handle/987654321/52228
title: 警察取締酒駕之人權思考 abstract: 摘 要 酒後駕車修法刑責逐年提高,罰金也增加許多,目的在防制酒駕肇事發生,確保用路人安全,但是仍然有許多民眾存著僥倖心態,喝完酒後,大膽地駕車在道路上行駛,酒精濃度作祟,行車不穩,容易發生車禍,造成死傷及車輛財物損失,一個家庭或是多個家庭破碎。 警察成為取締酒駕唯一執法者,筆者自西元2006年開始取締酒駕,迄今已有12年抓酒駕經驗,非常有感覺立法者訂定取締酒駕條文後,讓執法者執行酒駕條文的困難度,執勤時穿梭大街小巷,查看有無民眾在酒駕,而酒駕者看到警察迎面而來,立即加速鑽入巷子,警察看到酒駕者行跡可疑,當下緊追發動攔停,駕駛人見到後方有警察,更加速的逃逸,企圖躲避警察盤查,形成追車危險。 酒駕者認為逃得過是我的,逃不過是警察的,有機會當然逃,現行法令被警察抓到而「酒駕」最低要處罰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罰鍰,「逃逸」最低才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,即使被警察抓到,只要找到警察執行酒駕程序瑕疵,打行政訟訴或上訴,法官審理後有機會撤銷,再將撤銷原因以通訊軟體傳給親朋好友知悉,學習如何躲避酒駕。 性別政策造成派出所女警人數增多,將會有二位女警同時巡邏取締酒駕隱憂,而且抓到酒駕,酒測值超過0.25毫克,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,提高修法最重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,屬於己手犯,抽象危險犯類型態,若酒駕肇事致人死傷,故意行為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,由行政程序轉換刑事程序,依據刑事訴訟法移送偵辦,酒駕者同時轉換嫌疑人,在警察繁雜移送過程,自攔查至移送地方檢察署,計拘束人身自由約4小時,法院審理酒測器公差值,謙抑主義原則,作為判決無罪之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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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日東海海洋資源共同開發之研究
http://ntour.ntou.edu.tw:8080/handle/987654321/52226
title: 臺中日東海海洋資源共同開發之研究 abstract: 東海海域因地形、洋流等天然因素之影響,蘊藏豐富的海洋資源,無論是生物或是非生物資源,皆是周邊國家欲極力獲取之資產。依據1982年聯合國《海洋法公約》,各國皆可主張200浬的專屬經濟區,但由於東海最寬處僅有360浬,因此造成周邊國家主張之海域有重疊之現象,致使海域劃界問題始終存在,臺灣與日本、中國面對東海而成為該海域資源之主要聲索國,但國際社會上僅將重點放置於中國與日本之開發以及爭端上,臺灣並無參與談判之空間。本文期望能藉由共同開發油氣田、海域漁撈作業及釣魚臺列嶼主權歸屬爭端問題之探討,並在研究中、日雙方爭端過程中尋求對我方有利之臨時性安排,進而爭取應有之權益。 另藉由國際上共同開發成功案例之探討,並針對日本及中國對於東海資源之主張及探勘開發作比較分析,除從中尋求中日雙方之衝突點及因應之解決方法外,亦能藉以得出如何讓中日尊重臺灣開發地位之策略。 臺灣在東海有存在之事實,但中日在資源爭奪談判上均忽略臺灣之地位,故本文探討未獲其重視之理由,提供我國改善之建議。我國雖重視海外油氣田探勘活動,但多數仍停留在政策宣導及境外探採層面,希望經由本文之撰寫,能有推動進一步實質探勘之效果。從實質面來看,東海資源絕非單一國家所能獨佔,故從探究國際共同合作實例,並以馬前總統「東海和平倡議」為起點,實現各國互利共榮之願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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